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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3星级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交通部网站     点击数:8817     更新时间:2006/3/9     交通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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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交通建设和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

2、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

3、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3、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4、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交通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主要职责是:

1、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研究重点和工作计划等。

2、审议研究课题,指导开展学术活动等。

3、参与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认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并对外开放二年以上。

2、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具备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

3、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4、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高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点。

5、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并对其科研成果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十条  交通部将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每2—3年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指南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提出认定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提交自评报告。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积极吸引国内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进修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报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每3-5年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专家现场评审与交通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XX月XX日起实施,1999年发布的《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交科教发[1999年]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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