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为了进一步扩大公路投资领域对外开放,加强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拓宽公路投资融资渠道,促进全省公路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提出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公路项目招商引资范围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进行投资建设经营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在建、待建公路项目: (一)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二)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三)长度500米以上的四车道独立桥梁、隧道; (四)长度800米以上的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 (五)符合(一)、(二)、(三)项规定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已建成收费公路项目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项目,可面向社会转让公路权益。 二、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 对于招商引资的公路项目,可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及合理调整收费标准、适当延长收费期限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 (一)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及BOT、BT等方式。有国家资本金注入的公路项目,提倡以合资、合作形式进行建设经营。 (二)鼓励和支持国有公路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共同进行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公路企业以控股、参股等方式,向其他经济组织转让公路权益,联合进行公路项目经营。 (三)鼓励和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以项目融资等方式筹资,进行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运营。 (四)支持公路企业通过发行公路建设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用于有关公路项目建设。 三、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 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公路项目,实行项目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公开、办理程序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和准入条件公开,由国内外经济组织自主选择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 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和转让公路权益,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方式,实行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投资经营者。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予公布。 凡从事省内公路项目的公有制、非公有制投资经营者,均享受同等公平待遇。 四、规范公路项目投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 (一)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投标,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公告;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及投标、开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3.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公路项目投资协议; 4.中标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组建项目法人; 5.项目法人交纳建设项目履约担保金,签定项目特许协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国道上的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交通主管部门征得交通部或省政府以及公路项目投资人、贷款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同意后,向省政府提交转让公路权益的立项申请文件; 2.公路权益转让申请获准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分别报省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确认; 3.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公路项目权益转让公告; 4.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组织进行公路权益转让招标投标; 5.与中标的公路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并报省政府批准生效。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报经交通部批准。 五、加强对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属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和国道公路项目的招商引资,由省交通厅组织;其它公路项目的招商引资,由省公路部门与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 省交通厅要健全公路项目招商引资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加强公路项目咨询、宣传推介、合作洽谈等工作。在强化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做好公路项目的筛选,建立项目储备库,通过参与经贸洽谈、组织专题推介会等方式,做好公路项目宣传推介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法活动,做好对经营性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动态监督检查,维护公路使用者、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国内外经济组织参与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经营提供良好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