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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星级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作者:金豆子     转贴自:企业信用协会     点击数:24975     更新时间:2006/2/15     协会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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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

我省自2004年11月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和关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尺度,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予以激励和扶持,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成为打造信用陕西的主力军,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现将“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报告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秘书处。

 

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培育企业良好信用,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社会各界对具有较好信用等级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及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计算和分析,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能力、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等各方面状况进行评定和预测,从而确定企业的信用级别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按照自愿的原则。信用等级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四条  本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和范围为陕西省区域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负责管理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业务。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由中介机构、评定委员会和管理部门三级组成。中介机构由具有信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主要职责是做好申报企业信息征集和核查工作,使相关数据真实合理,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及操作说明的要求,独立做好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估工作评定委员会由金融单位、信用管理人员、省市二十个厅局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对中介机构报送的企业信用评估结果进行审定;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主要负责企业等级评定组织、宣传、协调、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录入陕西信用网陕西省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中。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设置及含义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A、B、C三等九级标准划分,对前二等四级予以评定命名。一等A包括三个级别,即AAA级、AA级、A级;二等B包括一个级别,即BBB级。按照实际情况,BB级以下(含BB级)等级,不予评定命名。

第九条 予以评定命名企业信用等级的含义如下表:

 

  等级

计分标准

            义

下限

上限

一等

AAA

 90 

 100

   企业素质很好,经济实力强,信誉状况很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

 AA

 80 

 89

   企业素质高,经济实力较强,信誉状况良好,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

 A

 70 

 79

   企业素质高,经济实力略强,信誉状况较好,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途。

二等

BBB

 60 

 69

   企业素质、经济实力一般,信誉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中等,有一定发展前途。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计分标准,按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操作说明执行。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级程序。

1.参评条件:取得信用企业资质认定满一年的单位方可申报信用等级评定。

2.受理:参评企业向省企业信用协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填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约定书》,即为受理。

3.资料准备:参评企业需按规定向省企业信用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省企业信用协会当年年检合格的《信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按规定格式填写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约定书》。

4)提供最近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提供最近两个年度内企业经营、资质变化及其它能证明企业资信状况的有关资料。

4.资料递交:资料收齐后,省企业信用协会递交被委托的中介机构。

5.评定:中介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对申报企业进一步征集信息,客观、实际、公正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填写《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报告书》,经省企业信用协会认可后,交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评级结果由省企业信用协会通知参评企业。

6.复评:参评企业对评级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评级结果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并提供补充资料。省企业信用协会在接到复评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复评结论,通知参评企业,并作为最终评定结果。

7.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通知参评企业,并根据信用等级予以命名,颁发相应的铜牌证书,其中:

AAA、AA级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铜牌。

A级企业发证,但不发牌。

BBB级企业只发等级评定命名文件。

AAA级、AA级、A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统一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8.要求:

1)被评定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制定内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实行信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3)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利用评价结果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

 

第五章  评级有效期限与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两年,从信用等级公告之日始,超过期限为自动失效,其信用等级须重新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申请晋级评价。

第十三条  为确定信用等级的可*程度,在有效期内承担评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已评企业的评级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已评企业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省企业信用协会,省企业信用协会经核实后收回该企业原发信用等级证书或文件,要求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和重新审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撤销其原评信用等级,同时公布新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申请信用评级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提供信息失真,评级机构有权拒绝评估,或对已评定的等级公开宣布无效,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评价。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资格证制度,凡在陕西境内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取得《信用评价资格证书》和《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评价工作纪律

1.不准信用评价机构以政府部门及本协会的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或其他中介服务。

2.信用评价机构不得与本单位以外人员以任何合作的方式参与信用评价、联系企业、推介企业。

3.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必须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价,不准做主观臆断或简化评价程序。

4.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对受评企业做信用等级的承诺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乱拉业务。

5.信用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不得向受评单位索取财物、收受贿赂或乱收费。谁委托谁付费,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委托的评价,由第三方付费。严禁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其他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受评方支付评价费。

6.信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违规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2)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用信息。

3)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

4)违反信用评价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

5)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服务资格证分为两种,对单位颁发《信用评价资格证书》,对个人颁发《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颁发《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信用管理、信用顾问、信用研究、信用评价、信用担保、金融、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信用管理、信用顾问、信用研究、信用评价、信用担保、金融、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一年内信用评价从业无不良记录。

  4.通过《信用评价理论与实务》、《信用管理概论》、《信用评价操作与规范》、《金融与财务会计》四门科目的考试。

  各科培训与考试方法:《信用评价理论与实务》采用网络培训、网络考试;《信用管理概论》采用网络培训、书面闭卷考试;《信用评价操作与规范》内容为《信用创富》杂志及信用评价工作应知应会内容、书面闭卷考试;《金融与财务会计》由个人自学、书面闭卷考试。

  5.在媒体上(报纸、杂志、网络)发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有关信用主题的文章。

  6.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操作。

  (二)程序

  1.申领《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工作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原件、不少于2000字的本人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四科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及原件、在媒体上发表的文章复印件及原件。上述材料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2.申领《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由申领人所在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3.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信用评价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颁发《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颁发《信用评价资格证书》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信用评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五人以上。

  2.该信用评价机构一年内无不良记录。

  3.该信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持有《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4.依法注册登记、有信用服务的经营项目。

  5.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6.规范服务保证金3万元。

  (二)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

  2.申请领取《信用评价资格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和申请书;五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法人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档案管理制度。

  3.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颁发《信用评价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和《信用评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三年,每年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可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内,有违反《陕西省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工作纪律》规定的,取消个人的信用评价从业资格或单位的评价资格,并在有关媒体连续公告三天。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取得《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是《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换证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培训由省企业信用协会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从业人员和信用评价机构应持证服务,没有取得《信用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信用评价工作;没有取得《信用评价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不得开展信用评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领证个人和单位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对参评企业且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将作优先考虑;同时各金融机构在利率浮动幅度等信贷政策方面将适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对信用等级优秀企业给予优先优惠的融资担保。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其他组织对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应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级实行有偿服务,结合企业信用评定的特点,中介机构在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一定的评估费。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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