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信用评级伴随债券市场应运而生,科学准确的信用评级结果对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三步走”发展战略正式提出,企业债券市场开始蓬勃发展。适应债券市场发展要求,我国信用评级业开始萌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不仅对债券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更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信用评级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管理部门有效监管提供参考依据,帮助市场主体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国内学者对信用评级业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 一是关于信用评级业的市场结构。冯琦认为市场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一国信用评级产业的安全发展,当前各国信用评级业的共同特点是信用评级机构数量极为有限,信用评级业存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标准化的自然垄断的本质属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董事长闫衍认为,信用评级业并不适合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因此应在加强监管基础上,构建相对有限竞争的评级市场结构,在这一结构下,声誉机制可以激励评级机构提供更高质量的评级结果。
☑ 二是关于信用评级业的发展阶段。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张浩分析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现状发现,我国信用评级业还处在发展初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与国际成熟市场仍有差距,从业队伍不断壮大但人员流动率仍处较高水平,业务品种不断丰富但国际化程度仍然相对偏低,评级技术不断成熟但评级质量仍有待提高。大公信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杜立辉认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应对内“适度改革”、对外“有序开放”,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实施多元化战略,评级市场亟待实施统一化监管,推进评级人才发展。
信用评级业发展对揭示债券市场运行风险、提高市场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信用评级业的探索实践入手,针对信用评级业发展中在制度、监管、发行主体、评级机构自身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从发展完善角度对进一步加快推进评级业发展进程提出了对策。
我国信用评级业的探索实践历程
01 初创和清理整顿阶段
信用评级业发展主要依靠政府推动。1987年,我国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成立。1988年,我国第一家独立于金融系统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成立。此后全国各省市纷纷成立归属本地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多达100余家。受国内经济过热引发抢购风潮的影响,198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开展企业债券清理整顿。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撤销原来由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设立的评级机构,设立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信用评级业务转由该机构集中办理。这一阶段,信用评级业务较单一,评级机构数量大幅萎缩。
02 重新探索和创新突破阶段
1992年开始,国家规定企业进行有偿资金活动的,必须以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开展,发行企业债券前可向经管理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申请评级,逐步推进评级业务市场化。1992年上海新世纪、中诚信成立,随后深圳市咨询评估公司、大公国际等社会评级机构相继成立。1995年开始,各地信誉评级委员会陆续改制成为独立机构。这一阶段,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再次扩张。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2004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证监会分别出台规定,对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及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和证券公司债券,应聘请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这一阶段,我国债券市场一直存在刚性兑付的隐性承诺,信用评级方法无显著差异,各评级机构间评级结果的异质性不强。2014年前,我国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大多分布在AA、AA+和AAA这三个级别,区分度较低。
03 规范发展和稳步推进阶段
2014年,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超日债”的违约,打破了我国债券市场刚性兑付的隐性承诺,此后债券违约率逐步扩大到成为常态,暴露出我国信用评级业风险预警和投资定价功能弱,对受评对象违约事件的预期不足等问题。这一阶段,随着监管进一步加强,评级业在监管、规则、多元化服务等方面不断完善,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实施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弥补监管短板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了信用评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多年发展,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22年4月末,全国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55家,其中市场份额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接近10家。
信用评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健全
❖ 一是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针对信用评级业管理的最高层级制度依据是2019年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层级,关于信用评级管理没有效力较高的上位法,信用评级市场的法律约束力相对不足。
❖ 二是业务管理法规相对分散。信用评级业管理相关规定分布于《证券法》、《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的文件中。
❖ 三是对于评级机构的主体管理尚存在一定短板。现行法规对评级机构的管理主要由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行业务条线管理,缺少必要的退出规定,对评级主体监管规则尚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部门监管合作效能亟待深化提升
参照债券市场,评级业管理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财政部等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企业债及地方政府债的评级业务管理。这种相对分散的管理模式,一是呈现出监管合力相对不足,各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监管协作成本,并易导致监督管理中的盲点。二是反映出统一的监管标准体系尚不够完善,评级市场之间互联互通缺少相应的实施准则。对评级机构质量控制监管、跟踪评级相关规定较少,各评级机构忽视评级技术,跟踪评级不到位,易造成评级结果滞后与评级高估问题。
(三)评级机构独立性还不够高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付费模式主要为发行人付费的模式,易导致发行人占主导地位,而易使评级机构失去话语权。一是评级机构在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利润的竞争下,行业存在过度竞争,损害评级机构自身成长性。二是评级机构被动迎合市场,在公正性、真实性、客观性等方面往往会向付费方的发行人倾斜,独立性受到影响,同步影响评级产品的质量、评级结果,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末,我国债券市场共发生244家发债主体违约,到期违约金额累计约5971.65亿元,76期违约债券的评级在AA以上,存在较为显著的虚高和泡沫现象。
结论与建议
我国信用评级业取得较快发展,信用评级较好地发挥减缓信息不对称、揭露信用潜在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功能及作用,但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信用评级初始评级结果偏高、债券间评级结果区分程度和前瞻性不足、评级独立性不强等问题。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业的监管体系和规则
✍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业法治化监管体系。研究制定法律效力较高的上位法,完善评级市场退出机制,针对《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部门监管要求,对危害我国经济安全的、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或严重违反行业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采取清退措施。
✍ 另一方面要稳步推进监管规则完善。对信用评级机构质量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对跟踪评级方法、频率等制定统一标准,推动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认互通,增加对评级质量较差及跟踪评级不力的相关处罚依据,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以评估评级结果是否起到过程有效跟踪和风险预警作用为依据,对评级机构建立适当回溯机制。
(二)采取多种付费模式,缓解利益冲突问题
探索推动多元化的评级收费模式并存,推进投资方付费模式或发行方与投资方共同付费模式,保障评级机构独立性。相比于目前国内市场上普遍采用的发行人付费模式,投资人付费模式的评级机构在评级方法、指标选取以及评级流程等方面的制定和执行上更为严格。在信用评级收费模式方面引进投资者付费模式,由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真实需求为主导,让信用评级信息的直接使用者主动为评级结果买单,阻断被评主体与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加强投资者与信用评级机构关联性,保证信用评级结果客观与公正。
(三)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客观、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
美国三大评级机构的成功主要源于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一直为投资者提供客观、独立的行业分析和市场研判,长此以往累积了良好的市场声誉,获得广泛认可的公信力。基于这种公信力,投资者对其评级结论产生很强的依赖性。因此,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亦应摒弃过度强调业务和效益,在独立性方面多下功夫,致力于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扎根本土化的信用评估体系,以此提升评级质量和评级标准,扩大评级结果的影响,增强自身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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