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近日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该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评价等级分A、B、C、D、E五个信用等级。《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发布等各个环节,《实施意见》明确政府部门要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公信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实施意见》从适用范围和评价内容、评价体系和计分方法、信用结果的应用三方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信用评价的对象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标准方面,浙江省将采取省级评分市级评级的方式进行评价,企业信用评价分根据信用管理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量化计算形成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A、B、C、D、E五个信用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评价体系和计分方法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将采用打分制,分数由企业基本信息分、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最高分为150分;不良信息初始分70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扣分下不封底。
(免责申明:本文部分相关内容和素质材来源于“中国新闻网”;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及观点归原作者所有,本站整理转发仅供学习交流,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