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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陕西省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星级
关于印发《陕西省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作者:佚名     转贴自:陕西信用网     点击数:4569     更新时间:2017/2/6     协会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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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旅游局,杨凌示范区旅游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为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规范旅游市场,有效约束旅游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省旅游局制定了《陕西省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高 阳    电话:029—85261879
 
 
 
                              陕西省旅游局
                              2017年2月3日
 
 
 
附件:
 
陕西省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黑名单”
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失信“黑名单”,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管理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信息。对旅游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旅游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曝光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关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信息系统。
  第四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信息采集、公示、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黑名单”: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县信用办报送“黑名单”信息(未成立信用办的县区,报送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将辖区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情况报送省旅游局。
  省旅游局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应当自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监督管理处报送“黑名单”信息,局监督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纳入省“黑名单”信息系统。
  第七条 报送的“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
  (三)不良行为整改情况,包括是否完成整改、完成整改日期等;
  (四)“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
  (五)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黑名单”信息在“黑名单”系统的披露期限和移出日期由相关的信息报送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在失信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移出日期。
  第九条 失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其履行信息,并设定移出日期。
  第十条 “黑名单”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系统,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确认的“黑名单”信息。将旅游行业违法失信“黑名单”和各地区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采取有效措施,对纳入“黑名单”信息系统的失信旅游经营服务者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应对有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违法失信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具有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是否在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黑名单”中。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黑名单”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需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纠正信息报省旅游局有关部门备案。已报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失信的信息,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旅游局提交纠正报告,经省旅游局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经营服务违法失信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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