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
前言 本规范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归口,以指导、规范和监督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 适用范围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等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管理工作中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2119—2008 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三个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 3.2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许可,主要经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 3.3 信用评估人员 在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4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关于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描述。 3.5 工作底稿 信用评估人员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4 信用服务机构基本工作要求 4.1 评价原则 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4.2 尽职调查要求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时,应当恪守尽职调查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全面地采集企业信用评价所需的各类信用信息,确保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3 行业自律 陕西省信用协会信用服务行业专业委员会作为全省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依据本规范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定期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交流和自查自评,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4.4 监督管理 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信用管理机构协同做好本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与流程 5.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 5.1.1 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的确定和修改 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本规范确定的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结合自身经验,制定适应不同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分别对企业的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进行评价计分,最后加权计算综合信用得分,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信用服务机构实际执行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应当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 5.1.2 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 下表所示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是信用服务机构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基本依据。
5.1.3 特殊事项计分调整规定 (一)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提高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评分表最高上限100分: (1)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主导产品被列入国家优先发展产业(产品)目录。 (2)企业主导项目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具有较强的信用支持背景。 (3)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4)属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的企业,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其他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的事项。 (二)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扣减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1)企业当年出现重大损失(损失占比达净资产的20%以上)。 (2)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情况仍继续恶化。 (3)企业关联交易超过营业收入的50%,经营依赖性过大,且已经造成明显利益损失。 (4)属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且未在节能减排方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5)企业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重大法律诉讼、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5.2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控制 5.2.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
5.2.2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控制规定 (1)受评企业近二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服务机构不得给予该企业AA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2)受评企业近一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服务机构不得给予该企业BB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3)受评企业近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弥补损失的,或在一定时期内受到市场禁入处罚的,或累计有5项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的,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不得给予该企业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4)受评企业一年内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且该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恶劣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给予该企业C级评价。 (5)受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行业地位及其信用记录情况,初步给出不高于A级的信用评价。 5.2.3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到期后,受评企业可以委托原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跟踪评价,也可委托其他信用服务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5.3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作业流程 5.3.1 评价准备 (1)信用服务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并与其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协议后,根据受评企业特点成立信用评级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2)受评企业按照信用评级小组的要求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信用评级小组对受评企业提供的信息及本机构从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相关组织收集的信息做初步审核,以保证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5.3.2 实地调查 (1)信用评级小组依据收集的资料及其初步审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实地调查方案。实地调查包括查看企业现场、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对关联机构的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 (2)信用评级小组根据实地考察和访谈的实际情况,随时完善或补充相关资料,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5.3.3 预评 (1)信用评级小组在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后,采用既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受评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给出信用等级预评结果。 (2)信用评级小组的预评结果和工作底稿依序经过信用评级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级总监三审的三级审核,并在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并重新审核。 5.3.4 初评 (1)信用评级小组向信用服务机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后的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 (2)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评估人员情况介绍,并对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疑、审核。当信用评审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时,确定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形成初评结果。 (3)当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受评企业信用等级时,由信用评级小组重新整理、核实相关数据,直到形成初评结果。 5.3.5 初评结果反馈 (1)信用服务机构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及意见反馈表送交受评企业,并明确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 (2)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复评。如果受评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复评申请仅限一次。 (3)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没有异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受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则确定为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评价。 5.3.6 复评 组织复评时,信用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全部参加,根据补充材料对原初评结果进行重新审核。复评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为受评企业的最终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5.3.7 评价结果发布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最终评价结果确定后,信用评级小组撰写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报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获取备案编号(采用二维码形式,便于使用者核实),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同时,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记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提供授权查询。 5.3.8文件存档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将受评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备查。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加强管理。 5.4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信用服务机构完成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后,按照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求的统一格式,出具正式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论概述(包括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结果及释义,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得分情况及说明,运营能力分析,基本结论与风险分析); (2)企业基础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3)企业商务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4)企业社会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5)综合评价说明及风险提示; (6)附件(包括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释义、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健全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主要经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多维度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不同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掌握的行业信用信息开展的行业内部信用评价,也不同于以预判企业(或项目)偿债能力和风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是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实施信用联合监管和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自主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机构协同做好本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含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依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信用评估、资信评级等从业资质,具备独立开展信用评估业务的执业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信用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相关方面其中一项从业资格,或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优先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和评估作业规程; (三)有5名以上不同专业背景,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加工等信用评估业务要求的良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信用评估人员; (四)具备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所需的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估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 (五)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为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信息,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二)相关从业许可信息; (三)信用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评估从业人员信息; (四)依据《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细化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服务规程等技术规范; (五)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六)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信用服务机构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 第九条 陕西省信用协会信用服务行业专业委员会作为全省信用服务行业组织,负责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业务收费标准,定期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和自查自评,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条 省、市信用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证明和评价报告,须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在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会同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各设区市信用管理机构,不定期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报告上一年度的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如下: (一)年度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二)业务规范性自查报告; (三)业务统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机构、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的变更情况; (六)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的,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单位或受评企业认为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推荐的信用服务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低、评价业务不规范、评价结果不准确等问题的,可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投诉,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组织核查。 经核查,信用服务机构确实存在相关问题的,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或未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不再推荐,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日常检查、年度报告、投诉核查等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发现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的,通知征信业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二)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信用等级和评价报告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发现信用评估从业人员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信用等级或评价报告,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征信业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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