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明工地名单 省优秀工程获奖名单 放心职介服务单位 12年度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单位
设为首页 联系方式 加入收藏 关于本站
 站点首页  |  新闻动态  |  商业信息  |  财经频道  |  科技教育  |  外汇信息  |  财富动态  |  交通信息  |  测评信息  |  营销信息  |  信用信息  |  协会新闻  |
 证券信息  |  文化信息  |  餐饮美食  |  二手信息  |  投诉建议  |  服务大全  |  招聘求职  |  西安房产  |  汽车频道  |  培训教育  |  共创财富  |  信用社区  |
  重磅!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新规     3星级
重磅!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新规
[ 作者:佚名     转贴自:市场监管总局、源点credit     点击数:1173     更新时间:2024/5/17     协会录入:Admin
【字体: 字体颜色

信用修复是违法失信经营主体重塑信用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信用修复,期盼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建立起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制度机制。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优化升级信用修复系统,强化宣传引导,鼓励支持经营主体重塑信用,大力提升守信能力和诚信水平,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和好评。

同时,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也暴露出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信用修复标准不统一、协同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效能。亟需制定出台部门规章,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全面规范、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进一步释放信用政策红利,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过程

2021年《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每年都针对信用修复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并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对信用修复的范围、标准、程序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2024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即着手启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部门规章起草工作。在前期调研论证并征求总局相关司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起草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营主体迫切需要、基层市场监管反映强烈的信用修复范围不全面、标准不统一、多头修复等问题,进一步扩大修复范围,缩短公示期限,强化协同修复等。

坚持高效便捷。坚持服务理念,缩短工作期限,提升修复效率。建设完善信息化平台,推动实现“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完善文书格式,实现“一次申请、多项修复”,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服务。

坚持协同共享。借鉴参考其他部门有关公示期限、申请材料等规定,构建标准统一、结果互认的信用修复制度。强化修复信息共享,实现各公示平台信息同步更新。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制定有关标准、程序等。

 

主要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中明确规章制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扩大修复范围。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将实践中广受关注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自主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为了做好规章修订衔接,第十九条对其他部门提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为支持重整企业重塑信用,第二十条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

(三)缩短修复期限。为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第八条将其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申请停止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也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保持一致。

(四)缩短办理时限。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五)强化协同修复。为进一步健全协同修复机制,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相衔接,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几点说明

 

(一)关于信用修复的类型。本规章规定了到期主动停止公示和依申请修复两种修复类型,进一步丰富信用修复内涵,减轻经营主体和基层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关于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修复。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规定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需公示期满三年方可停止公示。其他领域整改完成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建立联动机制,因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导致被行政处罚的,该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公示期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保持一致。

(三)关于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统一平台。为更好支撑信用修复管理、信息共享、协同修复等工作,需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统一平台,实现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网通办”,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经研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的,依照本规章实施信用修复。

 

 

  • 上一篇协会: 国家发改委:抓紧完善社会信用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项制度

  • 下一篇协会: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部署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关于征信市场布局、融资信用服务……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最新5篇热点协会
    西安高新区信用综合服…[329]
    连维良:充分发挥守信…[340]
    国家发改委与市场监管…[475]
    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三年…[222]
    陕西:强化税收政策支持…[465]
     
     最新5篇推荐协会
    西安高新区信用综合服…[24-07-26]
    连维良:充分发挥守信…[24-07-26]
    国家发改委与市场监管…[24-07-26]
    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三年…[24-07-19]
    陕西:强化税收政策支持…[24-07-19]
     
     相关协会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主办单位: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
    信用服务 友情链接 版权说明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76号祥和花园3号楼4单元9层
    电话:029-88211655 传真:029-88262590
    本站点支持分辨率:1024×768
    网页设计/策划:赢家策略顾问机构
    Copyright© 2005-2006 Sxcredi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09016519号-1